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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s市c区人民检察院:

  受姚某某,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委托,李耀辉律师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指定为姚某某辩护人。目前,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留的案件正处于审查和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接待当事人和详细审查案件,对案件事实有清晰准确的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70条,结合非法拘禁罪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现就辩护人所持证据材料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1)本案的起因是M银行的秦某卫贷款逾期,同时Z担保公司负责向秦某卫的担保还款,因此M银行和担保公司负责与秦某卫协商偿还欠款,这是合法的。

  有充分的文件证据证明秦某卫在M银行有两笔贷款,第一笔是姚某某和宋桂香的贷款,2012年6月和7月,秦某卫向M  银行维明支行借款100万元,Z担保公司担保。随后,贷款随同姚某某的工作调动转移到了Y支行。截至2013年9月,贷款已经逾期。第二笔贷款来自李某冰, 宫某平和白某良,2013年1月,秦某卫向M银行借款3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1月。在犯罪发生之前,秦某卫没有支付任何钱。在此期间,银行和担保公司一直在寻找秦某卫(详见提交的光的自写证言)。他们还千里迢迢来到广州,向秦某卫讨回这笔钱。然而,从那以后他们就没有他的消息了。据报道,秦某卫已因贷款诈骗罪被立案调查。因此,秦某卫在这次犯罪中犯了一个重大错误。因此,M银行和担保公司已联系秦某卫,根据其工作职责讨论偿还贷款事宜,并且是合法的。

  (2)本案调查机关仅依据报案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线索,报告将姚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调查机关在第二天没有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迅速立案,这并不排除姚某某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被判非法拘禁的可能性。

  本案中,所谓的记者受强委托,举报被Z担保公司从M银行带走,涉嫌非法拘禁。他没有任何与姚某某涉嫌犯罪有关的线索。然而,正是记者陆某君对此案一无所知。他听取了秦某强的沟通,并“同意”提前报告案情的时间(详见2014年4月16日陆某君审讯记录P209)。在去M银行的路上,秦某卫把自己的行踪告诉了委托的线人秦某强,后来又打电话给了秦某强,所以秦某强一直都知道秦某卫的行踪和事件。调查机关决定在报案后的第二天立案,而不传唤任何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在立案之前,有大量与案件无关的人相继被列为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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